4.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平方米。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。
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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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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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准灶头数 ≥ 1,<3 ≥3,< 6 ≥6
对应灶头总功率 1.67,< 5.00 ≥5.00,<10 ≥10
对应排气罩灶面
总投影面积(平方米) ≥1.1,< 3.3 ≥3.3,<6.6 ≥6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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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较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较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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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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较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3) 2.0 2.0 2.0
净化设施较低去除效率(%) 60 75 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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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其它规定
5.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**标。
5.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5.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5.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5.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
A.1 原理
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,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。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,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,移入比色管中定容,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。
A.2 试剂
A.2.1 四氯化碳:在2600cm-1~3300cm-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**过0.03(4cm比色皿),一般情况下,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。
A.2.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(或菜籽油、调和油等)。高温回流油的方法: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,插入量程为500摄氏度的温度计,先控制温度于120摄氏度,敞口加热30min,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,升温至300摄氏度,回流2h,即得标准油。
A.3 仪器和设备
A.3.1 仪器:红外分光仪,能在3400cm-1至2400cm-
1之间吸光值进行扫描操作,并配合4cm带盖石英比色皿。
A.3.2 超声清洗器。
A.3.3 容量瓶:50ml、25ml。
A.3.4 油烟采样器与滤筒。
A.3.5 比色管:25ml。
A.3.6 带盖聚四氟乙烯圆柱形套筒。
A.3.7 烟尘测试仪,其采样系统技术指标要求参照GB/T 16157-1996。
A.4 采样和样品保存
A.4.1 采样:
采样布点、采样时间和频次、采样工况均见标准正文中。
A.4.1.1 采样步骤
参照GB/T 16157-1996的烟尘等速采样步骤进行。